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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加强金珠厂区车辆进出厂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4-18 作者:保卫处(金珠)

金珠厂区所属(厂、处、协力、施工单位):
   根据公司全线投产及工程启动建设的实际需要,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和厂区道路交通的规范管理,公司决定,加强厂区车辆进出厂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车辆出入要求
 (一)公司员工、协力、施工单位车辆进入厂区时,提前办理车辆卡,车辆通行卡要置于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内侧左下角可明显辨认的位置。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公司员工及协力、施工单位人员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凭员工手机刷卡或凭协力、施工卡进出(快速通道系统投入使用时开始执行刷卡)。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得进入厂区。

(三)员工私家车由本单位管理员将信息通过ERP申请,系统核准后,到保卫处综合室办理。领证时凭车辆行驶证领取,按行驶证年检期限设有效期限,免工本费和押金。若车主非员工本人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二手车买卖的,必须过户后方可申请。

(四)到公司办理业务及其他外来客人的车辆,需要取得公司接洽人同意后在制卡中心申请,缴纳有效证件办理临时车辆卡后,方可进入。

(五)到公司供应原燃料、自提货物及其他临时送货的车辆由执勤警卫人员在公司ERP平台进行临时车辆卡申请,缴纳有效证件办理临时车辆卡后,方可进入。

(六)进入厂区车辆除驾驶员外,其它人员均应下车排队刷卡进厂(快速通道系统投入使用时开始执行),同时保证车内不得携带与公司物资相符的其它物资、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七)公司员工、协力、施工单位车辆在上下班高峰期时,经过公司门卫或厂外九座铁路道口,应自觉靠右侧排队通行,保证车辆畅通无阻。
(八)出厂车辆自觉接受保卫人员检查,重点检查驾驶室、后背箱,工具箱等,驾驶员事先将车辆后背箱锁打开,配合保卫人员例行检查。

(九)领导参观车、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邮政车等特殊车辆,经行厂区门口保卫人员确认后放行,并做好事由登记。

二、车辆停放要求
 (一)所有车辆进入厂区停放时,应当停放在停车位线内或临时由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内,并停放整齐。不得停放在其它地点。
 (二)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邮政车、食堂服务车及其它特殊车辆工作时,应停放路边或不得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举办大型活动或会议时,应当事先通知或与保卫处联系,告知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确定停车位置,以利保卫人员在厂区门口查验及引导有关来宾车辆进入指定区域停放。 
 (四)抢险、救灾、运送患者等特殊车辆,可暂时停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五)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按前后顺序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六)公司员工、协力、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对本单位闲置车辆的清理。各单位工程项目部须积极配合保卫处,开展车辆清理工作,对可清理的车辆进行确认。

(七)停放在厂区的车辆,其安全由车辆所有人自行负责。

三、违规处理
(一)将厂区车辆通行卡借予、转让他人、非本人驾驶或者车、证不符者或使用伪造、涂改的车辆通行卡或者冒用车辆通行卡者,一经查获,当场收回车辆通行卡,通知证件归口管理部门注销不再核发。

(二)对进入厂区车辆除驾驶员外,其它人员必须下车刷卡进出厂,违者车内多一人考核200元,累计人数考核。同时车辆内除携带个人私人物品外,有与公司相符的物资、物品,一经保卫人员查出,视同盗窃公司财物,按盗窃处理。并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惩处。

(三)对厂区内不按规定停放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等车辆,将贴警告条、加锁或拖离。被拖离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个月未领回者,视为无主车处理;对屡次违规停放车辆的人员除禁止车辆进入公司区域外,按公司《交通管理要点》惩处。

(四)在厂区行驶的车辆不遵守交通安全规定,超速行驶或按鸣喇叭,在上下班高峰期时,经过公司门卫或厂外九座铁路道口,抢道停车的,造成车辆堵塞的,以违规行驶按公司《交通管理要点》惩处。
(五)厂区违规停放的车辆,需要由专业人员拖离或开锁的,拖离费或其它必要费用由车主承担。

(六)协力、施工单位车辆违法违章及屡教不改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入厂资格,证件押金不予退还。并按《门禁制度》规定给予考核。

(七)对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或驾驶机动车辆未取得合法驾照的人员,禁其所驾车辆进入,并按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办法》惩处。   

    望各单位把此通知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员工,保卫处将4月20日开始暂时执行,共同维护厂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厂景环境。

 

 

                                                                                                                                          保卫处(金珠)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